廣播電影電視部
關于糾正行業(yè)不正之風禁止“有償新聞”
的若干規(guī)定[1995-05-11]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宣傳部、國家新聞出版署《關于加強新聞隊伍職業(yè)道德建設,禁止“有償新聞”的通知》精神,為確保廣播電視正確的輿論導向,促進廣播電視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維護廣播電視新聞工作者的聲譽和形象,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有償新聞”,是指新聞單位和新聞記者在新聞采訪和新聞報道工作中收取被采訪和被報道單位、個人及有關方面的報酬或費用的行為。
第三條 各級廣播電臺、電視臺必須堅持新聞真實性原則,不準弄虛作假,不準以個人或小團體的利益決定新聞的取舍,不準利用工作之便或以新聞報道為條件搞交易。
第四條 各級廣播電臺、電視臺的編輯、記者在采訪、編輯、制作、播出過程中,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收取禮金、有價證券、以及可能影響公正采訪和報道的禮品按規(guī)定應登記上繳的禮品;
(二)參加被采訪單位、個人安排的在營業(yè)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公共娛樂場所的娛樂活動;
(三)利用發(fā)播新聞報道謀求外單位住房、房屋裝修、制作家俱、安裝電話、配備BP機、旅游邀請以及占用交通工具;
(四)利用工作之便在外單位兼職取酬;
(五)向被采訪單位提出為個人或親友謀私利提供便利條件;
(六)到被采訪單位報銷應由個人承付的票據;
(七)向被采訪單位、個人索取錢物;
(八)以單位的名義牟取私利。
第五條 對由于難以謝絕而接收的禮金、有價證券、可能影響公正采訪和報道的禮品及按規(guī)定應登記上繳的禮品,自接收之日起,三十天內主動申報上繳的,不視為違紀。
第六條 各級廣播電臺、電視臺的創(chuàng)收活動,由廣告部門和經營部門統一經營管理,編輯、記者不得從事廣告業(yè)務,從中牟利。
第七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者除追繳其錢物外,視所得數額大小和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行政處分:
(一)數額不滿500元(含物品折價相當數,以下同)的,給予批評、通報批評或行政警告處分;
(二)數額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不滿1000元的,給予行政警告直至記過處分;
(三)數額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不滿2000元的,給予行政記過直至降職處分;
(四)數額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給予行政降職直至開除處分。
多次違反規(guī)定收受錢物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處分。凡接受對方給予安排的營業(yè)性公共場所的娛樂活動、住房、裝修住房、旅游邀請的,按有關規(guī)定追究其行政責任。違紀者是黨員的,應建議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條 對廉潔從業(yè),模范遵守本規(guī)定,表現特別突出者,可給予獎勵。
第九條 本規(guī)定的執(zhí)行情況,是評比先進、考核干部、評定專業(yè)職稱的一項重要內容和依據。
第十條 本規(guī)定由廣播電影電視部總編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